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3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12-27 11:34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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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真研究,现就《关于完善政府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被征收拆迁房屋未及时注销登记问题

  (一)已登记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办理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登记部门应采取依申请登记程序以及依嘱托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结合征收拆迁情况以及现有规定,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被征收拆迁房屋办理注销登记,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是依申请办理。可由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可持身份证明、征收拆迁协议等申请材料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代理人可以为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为房屋征收拆迁责任主体。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依嘱托办理。登记机构依据政府、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已登记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时,可收回原有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登记机构直接收回;无法收回原证书的,由登记机构发布公告将原证予以作废。

  综上,对于房屋征收拆迁后,房屋征收拆迁责任主体未按约定为被征收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征收拆迁人可自行申请办理,避免影响其购房资格审查。

  (二)房屋征收拆迁主体责任监督

  我市将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建议,尽快启动征收拆迁责任主体代为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排查整改工作。一是由市级相关部门针对各类征收拆迁腾退项目特点,明确排查整改要求,结合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确定处理原则。二是由各区负责具体落实工作,进行项目梳理、依规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加强对征收拆迁腾退数据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市住建部门征收拆迁统合管理系统、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及市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中形成的管理备案数据,以便不动产登记部门掌握征收拆迁工作进展及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情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精准度。

  二、关于购房资格审查中共有产权人一房多限问题

  目前,我市限购政策对房屋共有人拥有房产判定标准是全部共有人均认定拥有同一套房屋产权。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实际情况,我市按家庭限购,共有人之间进行房产转让不受限购政策影响。对于您提出的“共有产权人在购房资格审查中均被认定为拥有一套房屋产权,造成一房多限”问题,因继承导致房屋共有情况在限购执行中具体操作比较复杂,我市将对此问题做进一步详细研判,力争在执行口径和具体操作层面予以合理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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