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联字〔2019〕2号
吕成龙、王亚民等两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办理出境文物展览中枪支类展品申报手续的提案》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的枪支作为枪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展览枪支管理的具体办法,且没有文物枪的概念。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对展览枪支的运输许可,只能按照普通枪支运输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按照"放管服"工作的要求,我市公安机关正在逐步简化枪支运输许可工作。自2018年4月起,枪支运输许可已取消分局初审环节,申办单位可直接到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枪支运输许可凭证,申办材料包括:枪支运输事项的批准文件、枪支运输安全方案、运输车辆信息材料、司机和押运人员信息材料等。
下一步,我市将启动枪支运输许可凭证网上申办工作,使枪支运输许可凭证申办更加便捷。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达。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