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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财政预算信息

日期:2022-02-17 10:00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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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2022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三、主要支出情况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总表

  四、项目支出表

  五、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本部门性质、职责等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单位性质为国家审判机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职责和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本市各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一审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和民事判决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除知识产权类案件以外的上诉案件;海淀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上诉案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

  (二)机构设置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保留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名称和规格,内设10个机构,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综合行政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和督查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下属单位数量1个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三)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行政编制126人,实有人数126人;事业编制0人,实有人数0人;聘用人员(法院聘任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员-临时工)72人。

  离退休人员3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6人。

  二、2022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2年收入预算10872.70万元,比2021年10737.44万元增加135.26万元,增长1.26%。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收入10863.33万元,比2021年10726.86万元增加136.47万元,增长原因:本部门行政编制内实有人数相比2021年略有增加,根据行政编人员测算的经费相应增长;本年其他资金收入2.37万元,与2021年持平;上年结转结余资金7.00万元,比2021年8.21万元减少1.21万元,减少原因:根据2022年本部门工作实际,减少本年度继续结转使用的财政性结余资金。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22年支出预算10872.70万元,比2021年10737.44万元增加135.26万元,增长1.26%。

  基本支出预算7006.89万元,占总支出预算64.49%,比2021年6872.00万元增加134.89万元,增长1.96%,增长原因:本部门行政编制内实有人数相比2021年略有增加,根据行政编人员测算的基本经费相应小幅增长。项目支出预算3865.81万元,比2021年3865.44万元增加0.37万元,增长率不足0.01%,增长原因:2022年度本部门项目支出包含7.00万元继续使用的财政性结转资金。其中:

  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00万元。

  2.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三、主要支出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推进跨区法院改革,努力探索符合跨行政区划法院工作规律的审判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法院审判质效。

  2022年,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审判职能,保障办案业务支出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所需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法院办案业务费、审判区租金、法院网络运维费等项目。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级1个所属单位。其他单位2022年无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

  (二)"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7.80万元,比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4.2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2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22年预算数1.80万元,与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按照市级部门带头过紧日子和"只减不增"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控制公务接待支出。2022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公务来访、调研、协助办案人员用餐等方面。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2年预算数6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2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本部门2022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2年预算数6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燃油25.67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4.59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4.59万元,其他支出11.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2年比2021年预算数70.20万元减少4.20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市级部门带头过紧日子和"只减不增"的原则,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65.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67.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98.64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1301.0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级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16.85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10个,占本部门本年预算项目10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3858.81万元,占本部门本年项目支出预算的100%。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诉讼费,收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执收主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收费部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收入预计22100.00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共有车辆28台,共计545.29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9台(套),共计822.29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共计0.00万元。

  六、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法院"款: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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