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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财政预算信息

日期:2021-03-03 10:00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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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2021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三、主要支出情况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总表

  四、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五、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一、财政拨款(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

  十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十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一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单位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

  1.部门机构设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设置下列1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事务管理部)、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包括1个预算单位,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2.部门职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行政编制201人,实际146人;事业编制12人,实际12人;聘用人员(检察院聘任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员--临时工)31人。

  离退休人员6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68人。

  (三)本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2021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将在市检察院和昌平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三大攻坚战”、“六稳”“六保”等重大战略部署,继续深化服务保障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天地区三年行动计划、“两谷一园”建设等重点工作。坚持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加大对基层治理中的多发案件分析研判力度,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推动“平安昌平”建设。巩固发展良性监检关系,完善规范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检察监督工作格局,持续深化派驻检察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民事虚假诉讼、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等专项监督活动,完善“三诉两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格局,以精准化监督提升整体监督效果。

  三是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加强检察官履职考评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指标体系,促进案件质效评价和检察官业绩考评有机融合,切实发挥考评体系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抓实内部监督体系建设,落实办案数据分析、案件质量评查等措施,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推进48小时全流程结案速裁模式的规范化、常态化开展。聚焦精准量刑,进一步加强检法协作,制定五类案件“滚动式量刑菜单”。

  四是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开展好常态化主题教育,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检察队伍管理,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专项业务培训。坚持严字当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巡视整改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廉洁从检。

  二、2021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2021年收入预算8507.56万元,比2020年8913.76万元减少406.2万元,下降4.56%。其中:财政拨款8361.10万元,比2020年8778.95万元减少417.85万元;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预算0万元,与2020年持平;其他资金98.37万元,比2020年134.81万元减少36.44万元,主要原因:2021年继续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较上年度减少。其中:其他收入48.09万元,比2020年0万元增加48.09万元,主要原因:加强其他收入管理,合理编制非财政拨款收入,提高其他收入预算准确性。

  2021年支出预算8507.56万元,比2020年8913.76万元减少406.2万元,下降4.56%。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7790.73万元,占总支出预算91.57%,比2020年8021.04万元减少230.31万元,下降2.87%,减少原因: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2021年业务工作计划,压减调整公用及人员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716.83万元,比2020年892.72万元减少175.89万元,下降19.70%,减少原因: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2021年业务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调整年初预算规模。单位预算项目主要为办案业务费、检察工作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

  三、主要支出情况

  2021年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履行公诉与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各项检察职能的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费等。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本级)1个所属单位。其他单位2021年无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

  (二)“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5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50.6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1年预算数0万元,与2020年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经费统一安排在市检察院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21年预算数3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3.39万元减少0.39万元,主要原因: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2021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单位及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1年预算数6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1年预算数0万元,比2020预算数48.26万元减少48.26万元,主要原因:2021年我院无更新公务用车,需要安排的车辆更新比去年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1年预算数6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加油23.47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6.83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6.83万元,其他4.87万元。比2020预算数64万元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俭,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1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67.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42.14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21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133.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33.81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21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本级)等1家行政单位以及0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63.98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1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5个,占全部预算项目5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716.26万元,占本部门年初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100%。详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无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共有车辆26台,546.04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1台(套)、1728.08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141.45万元。

  六、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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