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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1-09-02 10:00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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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设置10个职能部门,分别是: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检务督察部、办公室、政治部。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及提起抗诉;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及监狱、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人员构成情况

  行政编制102人,实有人数98人;事业编制11人,实有人数11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6749.24万元,比上年减少865.65万元,下降11.37%。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6513.44万元,比上年减少712.02万元,下降9.8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26.1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4.05%;其他收入387.3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5.95%。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232.29万元,比上年减少564.21万元,下降8.30%,其中:基本支出5338.4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5.66%;项目支出893.8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4.34%。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6126.13万元,比上年减少740.59万元,下降10.79%。主要原因:按照业务工作实际需求安排部门预算经费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019.7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5289.8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7.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1.0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50%;卫生健康支出337.9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6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5289.8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62.54万元,上升1.20%。其中:

  “检察”(款,下同)2020年度决算5289.8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62.54万元,上升1.20%。主要原因:按照业务工作实际需求安排部门预算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391.0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53.67万元,下降28.21%。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0年度决算391.0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53.67万元,下降28.21%。主要原因:我院统筹离退休人员支出、基本养老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应支出。

  “抚恤”(款)2020年度决算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2.8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本年无抚恤费用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337.9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2.93万元,下降3.69%。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款)2020年度决算337.9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2.93万元,下降3.69%。主要原因:我院统筹安排行政单位医疗支出,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应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5338.48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33.41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44.90万元减少11.4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0年决算数0万元,2020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主要原因:出国经费统一安排在市检察院本级,2020年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决算数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0.90万元减少0.90万元。主要原因:本年未安排公务招待费支出。公务接待0批次,公务接待0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33.4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44.00万元减少10.5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决算数0万元,2020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主要原因:本年无车辆更新,2020年购置(更新)0辆,车均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33.4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44.00万元减少10.59万元,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15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1.5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6.62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0.27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3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732.72万元,比上年增加2.10万元,支出规模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8.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76.7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1.2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81.8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2.7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6.7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10%。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车辆24台,541.55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6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162.68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了绩效评价,评价项目6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60%,涉及金额310.68万元。其中,部门评价项目1个,涉及金额41.28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1个、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单位自评项目5个,涉及金额269.40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4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1个、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

  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为加强石景山检察院检务接待场所安防建设,为群众控告、申诉、举报和办案部门工作联系提供安全、便捷、规范的接待秩序,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动态管理办法》要求,石景山检察院于2015年9月在检务接待场所配备安检门、X光安检机、危险液体检查仪以及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并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聘用专业资质的安保人员负责本院安检安保工作。

  2.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1)服务商概况

  石景山院沿用以前年度安保安检服务商,确定北京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保安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服务商。

  (2)服务内容

  石景山检察院结合安全检查和安全保卫等实际情况,聘用8名安检安保人员,其中安检人员2名,安保人员6名,为石景山检察院提供各项安检安保服务。

  (3)项目实施情况

  2020年,国泰保安公司驻石景山院安检安保人员按照石景山院的工作要求,加强安防安检工作规范化管理,较好地完成了石景山院安保安检任务,确保了院内安全,保障了本院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项目资金情况

  2020年2月,市财政局批复该项目预算41.28万元,2020年该项目实际支出41.28万元,预算执行率100.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1.总体绩效目标

  完成办案区域等的安检安保工作。

  2.具体绩效指标

  数量指标:2020年,石景山院配备2名安检人员、6名安保人员;

  成本指标:项目预算控制在41.28万元以内;

  效益指标:加强石景山院检务接待场所安防建设,为群众控告、申诉、举报和办案部门工作联系提供安全、便捷、规范的接待秩序;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全院工作人员满意度达到100%。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通过绩效评价,衡量和考核石景山院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实现情况,了解、分析和检验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通过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对象及范围

  对石景山院2020年度“安保安检费用”项目预算资金41.28万元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项目效益4个方面,满分100分。一是决策指标(30分),主要评价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等内容;二是过程指标(25分),主要评价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内容;三是产出指标(20分),主要评价项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等内容;四是效益指标(25分),主要评价实施效益和满意度等内容。具体内容见下表:

2020年度“安保安检费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2020年度“安保安检费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四)绩效评价原则及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结合项目的特点,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评价组评议法等方法开展评价工作。

  (五)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绩效评价工作小组通过现场对项目资料逐一核实,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取得的效益情况,最终根据评价前期入户调研及收集资料情况,结合工作小组的评价意见,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撰写。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石景山院2020年度“安保安检费用”项目,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89.00分,其中项目决策24.00分、项目过程25.00分、项目产出20.00分,项目效益20.00分,绩效评定结论为“良好”。

2020年度“安保安检费用”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一览表

2020年度“安保安检费用”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一览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1.项目立项

  (1)立项依据充分性评价分析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各一级预算单位聘请保安人员经费由市财政统一保障,专款专用。该项目立项依据较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

  (2)立项程序规范性评价分析

  该项目立项程序较规范,严格执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2.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

  石景山院在申报2020年预算时填制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设立了相应绩效目标。该项目绩效目标不够合理,总体目标设置为“完成办案区域等的安检安保工作。”,同时绩效目标中仅设定了“满意度100%”一个绩效目标,设置过于单一。

  (2)绩效指标明确性评价分析

  该项目绩效指标明确性不足,设置指标数量过少,仅设置满意度指标。该项目未将绩效目标按照产出指标、效果指标等一级指标以及数量、质量、进度、成本、效益、满意度等二级指标进行细化分解,科学设置。

  3.资金投入

  (1)预算编制科学性评价分析

  石景山院安检安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安检人员4300元每月工资,8人年合计41.28万元。综上所述,该项目预算编制较为科学,额度测算依据较为充分。

  (2)资金分配合理性评价分析

  该项目为石景山院与国泰保安公司签订了安保安检服务合同,按照财政局核定支出标准,资金分配基本合理。

  (二)项目过程情况

  1.资金管理

  (1)资金到位率评价分析

  该项目的资金到位率为100%。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41.28万元/41.28万元)×100%=100%。

  (2)预算执行率评价分析

  该项目的预算执行率为100%。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41.28万元/41.28万元)×100%=100%。

  (3)资金使用合规性

  该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及合同支付要求,按合同要求支付安保安检费用,支出附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2.组织实施

  (1)管理制度健全性评价分析

  该项目涉及的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完善,制定了《安保部职责》、《安检人员工作职责》《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石景山检察院机关办公室防汛、消防、就餐卫生应急工作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了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保障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制度执行有效性评价分析

  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石景山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签订的合同、该项目执行过程的检查验收、对安保安检工作进度中期检查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基本齐全并已及时归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均落实到位。

  (三)项目产出情况

  1.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评价分析

  计划:配备2名安检人员、6名安保人员。

  实际:通过查阅国泰保安公司保安驻检人员信息表以及实地调研,保安队已按照约定配备安检人员2名、安保人员6名。

  2.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评价分析

  计划:安保安检工作符合《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定(试行)》

  实际:2020年,石景山院安保安检工作符合《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定(试行)》,且安检设备运转正常,安检人员工作职责到位。

  3.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评价分析

  计划:完成办案区域等的安检安保工作。

  实际:项目2020年全年执行,较好完成了办案区域等的安检安保工作。

  4.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评价分析

  计划:项目预算控制在41.28万元以内。

  实际:2020年石景山院与国泰保安公司签订安保安检服务合同,合同金额41.28万元,将该项目支出控制在了41.28万元。

  (四)项目效益情况

  1.实施效益评价分析

  石景山院安保人员全天24小时保证办公区无安全隐患,设置巡查员岗位,每日进行8次对办公楼的巡查,由巡查员登记巡查情况、巡查时间并签字确认,每日记录成册,形成了检察院办公楼巡查表。

  疫情防控期间,石景山院安保人员对所有来访人员、车辆实施登记及并对健康宝扫码记录,按照来访人员的类别,既内部员工、外单位人员、物业餐厅人员分类进行登记,对来院人员进行分类梳理统计。

  综上所述,该项目实施效益主要体现如下方面:保证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提供安全秩序的办公场所,支持检察业务的有序开展;维护单位秩序,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避免不良事故,提升检察工作效率;提供有效的安保服务,对维持办公秩序,保障良好检察工作氛围是持续的。

  2.满意度评价分析

  由办公室后勤部门填写满意率调查表,对安保项目进行评价,设置3个指标,分别为上岗衣着及规范用语、维护治安情况、执勤情况,评价情况均为满意。但该项目满意度调查样本数量较小,无法客观反映干警整体满意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明确性有待提高

  绩效目标中仅设定了“满意度100%”一个绩效目标,设置过于单一。该项目绩效指标明确性不足,设置指标数量过少,仅设置满意度指标。该项目未将绩效目标按照产出指标、效果指标等一级指标以及数量、质量、进度、成本、效益、满意度等二级指标进行细化分解,科学设置。不符合《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9〕1554号附件)“第十八条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应予以明示,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内容。”的规定。

  (二)满意度调查工作有待提高

  项目实施的满意度调查样本量较少、样本范围过于局限,满意度呈现不够客观,且未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不能合理反映项目实施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六、有关建议

  (一)建议石景山院强化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按照市财

  政局绩效目标表的填报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及指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具体细化且相互关联,尽量采用量化指标,明确衡量标准,做到可考核。

  (二)根据项目服务对象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注重满意度等效果资料的归集整理,充分反映项目实施绩效。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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