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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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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主要职能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石景山区办理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案件,办理公益诉讼等其他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设置10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司法办案机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检务督察部、办公室、政治部。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102人,专项编制1人,实际103人;事业编制11人,实际11人;聘用书记员、聘用司法警察24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7225.46万元,比上年减少30.73万元,减少0.42%。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收入总计7225.46万元,比上年增长0.68%。其中:财政拨款6866.7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5.04%;其他收入358.74万元,占收入合计的4.96%。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796.50万元,比上年减少106.24万元,下降1.54%,其中:基本支出5887.75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6.63%;项目支出908.7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3.37%。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6866.72万元,比上年减少232.29万元,下降3.27%。主要原因:主要原因2018年列支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项目。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488.2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5764.2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8.8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4.0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614%;卫生健康支出359.9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5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5764.2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84.11万元,下降1.44%。其中:

  “检察”(款,下同)2019年度决算5764.2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84.11万元,下降1.44%。主要原因:落实司法改革要求,我院检察支出相应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64.0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62.34万元,下降30.84%。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9年度决算364.0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37.34万元,下降37.72%。主要原因:我院统筹离退休人员支出、基本养老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应支出。

  “抚恤”(款)2019年度决算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5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本年无抚恤费用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59.91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32.07万元,下降26.84%。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款)2019年度决算359.91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32.07元,下降26.84%。主要原因:我院统筹安排行政单位医疗支出,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应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5887.75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33.12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45.60万元减少12.4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万元,2019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主要原因:出国经费统一安排在市检察院本级;2019年无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0.95万元减少0.95万元。主要原因:本年未安排公务招待费支出。2019年无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0批次,公务接待0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33.1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44.65万元减少11.5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2019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主要原因:本年无车辆更新,2019年购置(更新)0辆,车均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33.1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44.65万元减少11.53万元,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1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4.03万元,公务用车保险8.24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0.85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38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730.62万元,比上年减少39.79万元,减少原因:我院统筹安排公用支出,厉行节约,压缩一般性支出规模。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40.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7.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2.5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24台,541.55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6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162.60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3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3.33%,涉及金额89.88万元。其中,普通程序评价项目1个,即“安检安保费用”,涉及金额41.28万元,评价得分为81分;简易程序评价项目2个,涉及金额48.60万元,评价得分均在80分(含80分)以上。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评价结果看,2019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良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财政资金效益得到应有发挥。

  二、安检安保费用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1.立项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加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务接待场所安防建设,为群众控告、申诉、举报和办案部门工作联系提供安全、便捷、规范的接待秩序,根据市院《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动态管理办法》要求,我院2015年9月在检务接待场所配备安检门、X光安检机、危险液体检查仪以及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聘用专业资质的人员负责安检工作。我院制定《安检人员工作职责》,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对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要求、安检人员的管理。目前,安检设备运转正常,安检人员工作职责到位,为保障我院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有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院2019年度聘用2名安检人员、6名安保人员。

  2.项目资金情况

  安检安保费用项目预算批复为41.28万元,实际到位41.28万元。2019年实际支出41.28万元。

  (二)评价结论

  经过考核,安检安保费用项目运行良好,达到了安检安保费用项目合同要求,自评为良,分数为81分。

  (三)存在问题

  1.项目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项目部分绩效指标不够细化、比较宽泛,进度指标描述不确切,可衡量性存在不足的现象。

  2.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项目管理需进一步规范,该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计划不明确,相关项目组织机构、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中的职责分工、项目实施过程时间计划节点及监管措施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项目按预期目标有效实施。

  3.项目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项目部分绩效资料不能充分体现项目实施效果,影响整体项目效果评价,绩效效果缺乏量化、科学的归纳和分析。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果资料归集方面存在问题: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范围较窄、样本量较少,不能充分反应服务对象满意度效果,调查结果分析和应用工作不够充分。

  (四)建议

  1.项目决策方面的建议

  建议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增强对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理解,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做到可衡量、可考核,按绩效指标体系设计绩效指标值。

  2.项目管理方面的建议

  建议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决策、执行、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做到可操作、可实施。通过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时间节点,保证项目按计划有效组织实施。建议加强绩效跟踪管理,避免绩效目标和实际脱节。

  3.项目绩效方面的建议

  建议注重项目绩效资料的全面收集,并加强效果分析引用,充分体现项目实施效果,根据项目实际调整绩效目标,准确归集绩效资料,保证项目效果评价的客观性。做到管理全过程留痕,从决策、管理、绩效三个方面收集各环节、时点资料,过程有记录,实施前后效果有对比、执行结果有分析,充分反映项目实施绩效。注重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合理确定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开展满意度调查工作,根据项目特定的服务对象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数量、方式、方法,充分体现满意度指标。及时分析调查结果,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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