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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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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0日成立,单位性质:国家审判机关,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申诉审查庭等19个审判业务部门,以及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法警支队等10个综合职能部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负责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集中了中央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直属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特大型国有企业。社会、经济、人文结构的独特性,使各类诉讼案件呈现出“规格高、难度大、类型新”的特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级)一个单位的决算组成。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497人,实有人数464人;事业编制42人,实有人数31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35019.85万元,比上年减少52.94万元,下降0.15%。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34303.37万元,比上年减少23.12万元,下降0.0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297.6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9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5.7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2%。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33292.93万元,比上年增加1052.37万元,增长3.26%,其中:基本支出25558.2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6.77%;项目支出7734.7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3.2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5014.09万元,比上年增加110.95万元,增长0.32%。主要原因:编制内实有人数增长,相关经费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287.1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30277.9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96%;“教育支出”35.6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30.4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60%;“卫生健康支出”1443.0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3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0277.9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28717.18万元增加1560.80万元,增长5.44%。其中:

  “法院”(款)2019年度决算30277.9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1560.80万元,增长5.44%。主要原因:因新招录行政人员而增加人员经费等。

  2.“教育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5.64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持平。其中:

  “进修及培训”(款)2019年度决算35.64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1530.48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1952.33万元减少421.85万元,减少21.61%。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9年度决算1494.44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1912.33万元减少417.89万元,减少21.85%。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经费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出现差异,聘任制人员工资结余。

  “抚恤”(款)2019年度决算36.0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40.00万元减少3.97万元,根据实际情况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1443.08万元,比年初预算1111.72万元增加331.36万元,增加29.81%。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19年度决算1443.08万元,比年初预算1111.72万元增加331.36万元,增加29.81%。主要原因:行政人员增加导致医疗统筹支出增加。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5558.23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23.77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90.74万元减少166.9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0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持平。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3.7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6.15万元减少12.40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开支。2019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内司法交流活动等。公务接待284批次,公务接待1136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120.0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274.59万元减少154.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26.92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26.92万元持平。2019年购置(更新)1辆,车均购置费26.9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93.1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247.67万元减少154.57万元,主要原因: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压缩了相关经费。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0.02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0.10万元,公务用车保险31.66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21.33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79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18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3697.28万元,比上年减少35.51万元,减少原因: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压缩了相关经费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57.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8.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78.0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59.4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1.8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8.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4.98%。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79台,2870.82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此项支出。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878.99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3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20.00%,涉及金额4850.29万元。绩效管理工作评价开展情况顺利,绩效评价目的合理准确;绩效评价原则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指标体系能够结合项目自身特点。

  项目总体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项目总体的绩效目标明确,指标细化程度、量化程度比较全面;各个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比较规范,项目总体资金到位足额及时,具备基本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项目总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项目产出、效果均达到预期目标,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实现了法院内部高效协同工作、高效管理和决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法院业务办公效率的目标。

  但是,评价过程中发现个别项目存在合同管理不规范、项目合同期限过长,不便于根据项目预算资金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等问题,有待加强和完善。

  综上所述,本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优良,各个项目综合绩效评定结论为“良好”。

  二、审判区租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由于一中院审判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现有审判法庭已不能满足于案件审判工作。为解决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严重不足的矛盾,市委办公厅根据一中院的实际情况结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同意一中院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用房困难。

  该项目的实施旨在解决现有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严重不足的矛盾,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审判服务工作正常有序执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提升法院形象。

  (二)评价结论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2019年一中院审判区租金项目共安排资金2,289.28万元,全部为财政资金,于2019年4月拨付到位,项目资金到位及时,到位率100%。2019年年中,根据全市压减一般性支出的要求,核减该项目经费229.00万元,于2019年11月财政收回核减资金。核减后项目全年预算资金2,060.28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支出2,060.28万元,无资金结余,项目预算执行率为100%。

  该项目缓解了审判业务用房的不足,提高了法官办案效率,使案件审判服务工作得以正常有序执行,提升了一中院的社会影响力。

  该项目绩效综合评定结论为“良好”。

  (三)存在问题

  1.项目合同期限过长,不便于根据项目预算资金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合同管理不规范,根据全市压减一般性支出的要求,本年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尾款,待协商后再确定支付方式;未严格按照进度指标计划支付项目款。

  (四)建议

  1.合理确定合同服务期限

  建议一中院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不宜过长,便于评估项目年综合效益,及时应对项目资金预算调整事项。

  2.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议一中院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及时沟通核减项目资金的解决办法;严格按照进度指标计划执行。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一)业务装备费

业务装备费

业务装备费

  (二)办案业务费

办案业务费

办案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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