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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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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共含内设机构数量12个,分别为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办公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五里坨人民法庭。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部门行政编制202人,实际190人;事业编制13人,实际12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4350.94万元,比上年增加1267.66万元,增长9.69%。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4350.94万元,比上年增加1267.66万元,增长9.6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191.8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1.9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159.1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8.08%。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2562.39万元,比上年增加1273.94万元,增长11.28%,其中:基本支出9587.8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6.32%;项目支出2974.5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3.68%;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3191.82万元,比上年增加1754.33万元,增长15.33%。主要原因:新入职人员增加以及消防维修项目金额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958.0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0800.7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33%;教育支出5.2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5.2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40%;卫生健康支出506.8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2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决算10800.7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359.66万元,增长3.44%。其中:

  “法院”2019年度决算10800.7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359.66万元,增长3.44%。主要原因:我院新入职人员的人员经费。

  2.“教育支出”2019年度决算5.2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30万元,下降45.26%。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9年度决算5.2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30万元,下降45.26%。主要原因:按照法院系统要求,做了相应职能任务调整,核减了培训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年度决算645.2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18.63万元,下降39.35%。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9年度决算645.2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18.63万元,下降39.35%。主要原因:未按编制数招满新入职干警,因此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未达到计划支出数。

  4.“卫生健康支出”2019年度决算506.8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11.17万元,下降17.98%。其中:“行政单位医疗”2019年度决算506.8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11.17万元,下降17.98%。主要原因:未按编制数招满新入职干警,因此行政单位医疗支出未达到计划支出数。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9587.87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2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53.08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13.24万元减少60.1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持平。法院财物市级统管后,因公出国(境)费用统一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1.9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6.65万元减少4.75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用开支。2019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部案件汇报、案例分析等公务用水。公务接待40批次,公务接待300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51.18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06.59万元减少55.4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2019年无年初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51.18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06.59万元减少55.41万元,主要原因:进一步强化车辆运行维护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财政标准额度内严控用油、加强保养,保证老旧执勤执法车辆的维护及保养,确保审判用车行驶安全。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2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4.9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1.09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5.17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3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51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307.53万元,比上年增加51.72万元,增加原因:主要为日常水电费支出增加以及人员增加导致的物业管理费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2.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5.9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07.8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23.4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6.4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21.8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5.26%。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38台,931.94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764.92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采用普通程序评价项目1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6.25%,涉及金额293万元。采用简易程序评价项目1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6.25%,涉及金额5万元。

  二、“信息化运维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评价结论

  1.项目的基本情况

  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费”项目,目前我院信息化建设已深入实践,与案件审判、公众司法与信息化不可分。计算机网络、综合通信、无线数据传输、公用信息发布、庭审设备集控管理、智能庭审服务、远程庭审保障、庭审视频采集应用、案卷电子化应用等科技手段被大量应用在审判工作中,形成我院案件审判流程、数据综合利用、审判监督、信访接待、绩效考评等集群联动体系,各项应用与审判业务、司法为民服务系统、日常办公密切相关,环环相扣,实时为全市法院提供实时共享信息,对系统的安全、稳定以及维护的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只有满足信息网络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每个应用节点正常运行的使用要求,才能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案件审判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证全市法院数据复制、共享正常进行,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准确的信息服务,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我院一直延续采用信息化外包方式,顺利完成各类软硬件、信息流维护,还搭建完成故障响应平台,制定各类运维管理流程,搭建起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运维管理模式,在智能庭审系统应用推广、公用信息发布运维、庭审数据存储、各类信息化应用培训、信息维护以及全市12368信息服务系统等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运维外包是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手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以中心机房为核心,包含视频网、数据网、通讯网等。我院信息网络系统,已经成为我院开展审判业务的基础支持平台,是我院审判业务工作开展的支撑,是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技术手段。

  (2)运维外包是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

  我院各类信息化系统,有业务应用系统、数字法庭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完成并推进法院审判业务流程的记录与流程推进;可以职能的管理法院数据量庞大的审判案件信息和管理审判流程;极大方便了法官案件的办理和信息查询。数字法庭的主要职能,是通过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图像、声音、文字、图片等回放和展现)完成对审判业务人员、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更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

  (3)运维外包是信息共享与流程化的保障

  通过信息系统,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互相交换审判信息;下级法院上诉案件、复核案件和报告等请示;在报送审判案件卷宗的同时,移送包括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信息形式的诉讼证据、法律文书、法庭记录、诉讼手续、送达回证的电子档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庭审活动实况可以异地通过视频直播观看,主动查询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综合信息,可以网上直接调取特定案件的电子档案,将司法解释、案例公告及其他相关审判工作政策、方针等文件直接向下级法院发布;同级法院横向之间能够通过综合信息交换平台进行司法合作、委托执行等业务,互相学习审判工作经验。通过信息系统,还可以实现远程立案、远程接待、远程质证、异地执行、管辖异议处理、案件的移送、公文流转等各类审判工作。

  (4)运维外包是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在北京法院系统多年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四统一”原则是指导北京市法院系统进行信息化的基本原则。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业务要求的提高,系统构建的复杂度越来越大,系统应用与审判业务之间的密切性越来越大,系统的故障和潜在隐患也越来越多,给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法院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要求高的现状,使越来越重要的信息资产处于很不安全的管理机制下。政务系统运行维护外包机制,既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又可以解决当今这种矛盾,是以后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不二选择。针对以上情况,我院采取以法院内部的技术力量负责系统运行的主要管理工作,通过外部专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辅助法院内部的系统管理员针对法院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维护的策略,以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确保我院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发展。

  3.预算管理情况

  (1)2019年3月收到预算批复信息化运维费项目专项资金总额293万元,信息化运维费项目实际支出291.90万元,结余资金1.1万元,是待高院进行等级保护三级的检查后纳入安全合同的资金因为检查延后,导致合同于下一年度履行。

  (2)结合信息化运维费项目预期目标和工作实际,科学精细编制项目预算。

  (3)信息化运维费项目经费支出与预算批复相符,项目支出价格公允,预算支出未出现调整。

  (4)信息化运维费项目经费支出按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4.资金到位情况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的函》(京财公检法指[2019]946号)文件,“信息化运维费”项目专项资金总额293万元于2019年3月全部落实到位。

  5.项目完成情况

  “信息化运维费”项目共订立并执行7个合同,具体如下:

  (1)与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订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你审判管理与智慧云系统运维项目合同书”。

  (2)与北京拓达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订立“2019年度基础弱电与信息化运维项目合同”

  (3)与国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蒂尼“SnPrint电子签章管理系统维护合同”

  (4)与天平阳光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订立“网站建设与技术服务协议书”

  (5)与北京中天诺士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网站运维服务合同”

  (6)与北京拓达伟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订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文印系统应用服务合同”

  (7)与网际天骄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远程维护服务项目合同”。

  我院“信息化运维费”项目合同约定与市级工作的使用要求相符。

  6.财务管理状况

  (1)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的财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财务领款、报销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归集成《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化运维费项目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完备。信息化运维费项目资金的使用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的函”进行审核支付,最后由领导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审批。财务人员定期将“信息化运维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年终财务人员与财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化运维费”项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7.会计核算情况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按照专项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记录“信息化运维费”项目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都是真实合法的,并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预算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并对一级会计科目按照项目进行辅助核算,准确记录每个项目的拨款和支出,做到收支明晰,确保“信息化运维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会计报表编制真实准确,数据和内容与账簿相符。

  (3)财务资料的完整性

  会计凭证后附资料完整,相关记账凭证、审批手续、原始凭证齐全,账证相符。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收集、使用及保管,严格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案卷质量执行标准》的通知要求,做到安全、完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金额293万元,审定金额291.90万元,核减0.00万元,主要结论如下:

  根据我院“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合同书、项目收支会计单据等相关材料,采用市场价格对比法对申报项目支出、进行核对,综合评价得分85分。

  (三)存在问题

  预算执行力度总体良好,但仍需进一步强化,需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科学性,强化预算执行力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文本不规范,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项目单位应当尽量完善项目申报理由、主要内容和绩效考评目标;项目质控措施执行不到位,项目没有形成书面验收记录等资料,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对项目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四)建议

  加强培训,沟通,进一步提高各类数据的可用性和科学性。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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