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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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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根据北中共门头沟区委办公室关于《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门办发[2002]59号),设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现内设13个部门,其中审判业务部门9个,审判辅助部门2个,综合行政部门2个。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184人,实有人数170人;事业编制13人,实有人数12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2867.97万元,比上年增加1011.52万元,增长8.5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2461.18万元,比上年增加927.68万元,增长8.0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681.0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3.7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780.1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6.26%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1084.85万元,比上年增加411万元,增长3.85%,其中:基本支出8904.1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0.33%;项目支出2180.7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9.6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1991.99万元,比上年增加1369.35万元,增长12.89%。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466.0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9398.5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9.80%;“教育支出”0.6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3.3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38%;“卫生健康支出”503.4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8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决算9398.5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74.07万元,增长0.79%。其中:

  “法院”2019年度决算9398.5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74.07万元,增长0.79%。主要原因:本年新招录人员经费。

  2、“教育支出”2019年度决算0.6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3.15万元,下降82.89%。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9年度决算0.6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3.15万元,下降82.89%。主要原因:是按照市级法院职能任务调整,相应核减了培训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年度决算563.3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00.32万元,下降41.54%,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9年度决算563.3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00.32万元,减少41.54%。主要原因: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安排。

  “抚恤”2019年度决算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0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本年度未发生相关事件。

  4、“卫生健康支出”2019年度决算503.47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14.24万元,下降18.49%。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2019年度决算503.47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14.24万元,下降18.49%。主要原因: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安排。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8904.14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74.86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42.03万元减少67.1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2.89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7.22万元减少4.33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开支。2019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案件审理期间相关人员来访的接待,及其他法院人员业务交流的接待。公务接待36批次,公务接待372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71.9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34.81万元减少62.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71.9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34.81万元减少62.85万元,主要原因:减少公务用车,压减相应维护经费。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37.29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2.96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21.72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4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67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358.18万元,比上年减少2.77万元,减少原因:厉行节约,压缩支出。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29.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5.0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64.5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91.7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4.9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66.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9.23%。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43台,905.27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收支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430.71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5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1.25%,涉及金额328.87万元。评价结果: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且安全,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和准确;部门整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执行进度较好,部门产出综合完成情况在90%以上,完成情况较好。

  二、“互联网接入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1、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绩效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积极稳妥的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期待,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发挥人民法院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3、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为了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为首都长期持续的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项目财政拨款收入92.572万元。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评定结论为“良好”。部门决策方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但在绩效目标内容和产出数量指标方面,设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部门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且安全。

  (三)存在问题

  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进一步完善内容和绩效考评目标。

  (四)建议

  组织项目经办部门学习相关绩效管理规定,完善本部门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绩效管理水平。

  三、“舆情监测费“项目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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