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的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二)机构设置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全院机构21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2个,审判辅助部门5个,综合行政部门4个。
(三)单位性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行政单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四)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部门行政编制185人,实际176人;事业编制13人,实际11人;聘用人员(法院聘任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员-临时工)94人。
离退休人员49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48人。
二、2018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9493.32万元,比2017年9578.68万元减少85.36万元,下降0.89%。其中:财政拨款9281.76万元,比2017年9578.48万元减少296.72万元;继续使用的财政性结转资金211.56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9493.32万元,比2017年9578.68万元减少85.36万元,下降0.89%,减少主要原因:根据我院实际业务需求,安排预算资金。
三、主要支出情况
2018年度,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法院办案业务、审判网络系统信息化运行维护、审判区租金、审判法庭维修、审判工作等。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范围单位包括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级)1个所属单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9.5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26.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预算数0元,与2017年持平,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数7.6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8万元减少0.4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2018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规定开支范围内法院间的工作业务交流及其他单位来访等公务接待费用等方面。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数14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预算数0万元,比2017预算数24.4万元减少24.4万元,主要原因:2018年暂未安排车辆更新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数14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加油45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5万元,公务用车保险20万元,其他31.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比2017预算数143.6万元增加减少1.7万元,主要原因: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减少公务用车费用。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8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74.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59.43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18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431.432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级)等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579.29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8年,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5个,占全部预算项目16个的31.25%。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328.872万元,占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18.05%(详见附件11)。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2018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诉讼费,收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执收主体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收费部门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收入预计2100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支出。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固定资产总额14805.27万元,其中:车辆43台,907.44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台(套)、149.00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0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附件1: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总表
- 附件2: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总表
- 附件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总表
- 附件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 附件5: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附件6: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 附件7: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表
- 附件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附件9: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 附件10: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
- 附件11: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