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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9-08-29 10:00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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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本部门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及提起抗诉;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及监狱、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机构设置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设置15个职能部门。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行政编制113人,实际106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7563.38万元,比上年增加743.01万元,增长10.89%。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7256.19万元,比上年增加1085.24万元,增长17.5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099.0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7.8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57.1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2.17%。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902.74万元,比上年增加1082.86万元,增长18.61%,其中:基本支出5615.9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1.36%;项目支出1286.7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8.64%;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7391.44万元,比上年增加1220.49万元,增长19.78%。主要原因:一是根据全市司法体制及监察体制改革情况,按照业务工作实际需求安排部门预算经费支出;二是按照市级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2018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性结转资金较2017年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750.3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5999.8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8.87%;教育支出1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6.38万元,6.6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94.1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3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18年度决算5999.83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6146.57万元,下降2.39%。

  “检察”(款)2018年度决算5999.83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146.74万元,下降2.39%。主要原因落实司法体制及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我院检察支出相应减少。

  2、“教育支出”(类)2018年度决算1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10万元持平。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8年度决算1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10万元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8年度决算446.38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91.49万元,下降17%。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8年度决算446.3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517.87万元,减少71.50万元,下降13.81%。主要原因:我院统筹安排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开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应支出。

  “抚恤”2018年度决算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20万元,减少20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我院未支出抚恤费用。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018年度决算294.15万元,2018年年初预算294.15万元。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018年度决算294.15万元,2018年年初预算294.15万元。主要原因:我院统筹卫生医疗支出,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卫生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5615.21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48.89万元,比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67.75万元减少18.8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决算数0万元,2018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主要原因:全市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检察院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4.75万元,减少4.75万元。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我单位2018年度未发生公务接待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48.89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63万元减少14.1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主要原因:2018年未购置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48.89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63万元减少14.11万元,主要原因:我院2018年按照车辆使用规定,严控车辆使用,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22.01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8.77万元,公务用车保险7.42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0.70万元。2018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04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767.96万元,比上年增加49.24万元,增加原因:根据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75.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6.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8.8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07.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9.2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5023.91万元,其中:汽车24辆,541.55万元;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0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106.74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2018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3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7.50%,涉及金额58.02万元。评价结果,普通程序评价项目1个,涉及金额14.40万元,评价良好1个;简易程序评价项目2个,涉及金额43.62万元,评价良好2个。

  我院本次开展2018年度预算项目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总体情况为“良好”。项目决策管理、绩效目标设定、项目管理及项目绩效管理基本规范,绩效目标设定基本完整合理。但还存在项目资料在项目决策、管理及绩效管理环节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提高绩效管理意识,规范日常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检察院接待场所安检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本院检务接待场所安防建设,为群众控告、申诉、举报和办案部门工作联系提供安全、便捷、规范的接待秩序,根据市院《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动态管理办法》要求,配备了安检门、X光安检机、危险液体检查仪以及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聘用了2名持有安检专业资质的人员负责安检工作。石景山检察院制定了《安检人员工作职责》,明确了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要求、安检人员的管理等内容。目前,石景山检察院安检设备运转正常,安检人员工作职责到位,为石景山检察院检务接待场所安全有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2018年度石景山检察院接待场所安检项目预算10.32万元。该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项目实施主体为石景山检察院,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项目主要内容根据单位任务实际,需配备2名保安,为石景山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进行安检服务。

  (二)评价结论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专家综合评价,接待场所安检费用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77.50分,项目综合绩效评定结论为“良好”。

  项目决策指标,满分15分,评价得分为10.50分。该项目绩效目标基本明确,但部分指标设置不够合理、细化,缺乏可衡量性;项目决策符合项目实施需求,但预算编制和决策依据不够规范。

  项目管理指标,满分30分,评价得分为25分。在预算管理和资金到位方面,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但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与预算编制匹配度不足;在财务管理方面,总体财务制度执行比较到位;在项目实施方面,制定了安检工作方案,项目单位定期要求保安公司提供对派驻保安人员管理情况及安检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考勤情况、日常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对派驻保安人员从安全常识、岗位技能、体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项目绩效指标,满分55分,评价得分为42分。该项目产出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但项目完成效果体现不足,支撑资料不够充分。项目满意度调查不够全面、科学,且未进行满意度调查分析。

  (三)存在问题

  1、该项目部分绩效指标不够细化,可衡量性合理性存在不足的现象。部分绩效指标设定较为笼统,不够具体明确。如产出质量指标设定了考核保安人员管理办法,但如何将产出数量与质量指标进行关联,设置的不够具体明确,对产出数量的质量控制不具备可衡量性;社会效益指标设置比较宽泛,未定量或分级分层定性设定体现开展安检工作与实现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2、立项决策依据不够充分,缺少需求量等调查统计的数据支撑。未结合石景山检察院实际,对安检人员需求数量、需求岗位进行充分调研,项目决策标准不够科学合理;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准确,实际支出与预算申报标准较大差异,目标实现情况不够突出。

  3、石景山检察院建立了系统、具体的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但缺少项目申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进度控制、绩效跟踪、验收考评等相关管理措施。

  4、项目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定期要求保安公司提供对派驻保安人员管理情况及安保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考勤情况、日常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对派驻保安人员从安全常识、岗位技能、体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该项目缺少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明确的人员组织分工、实施节点、对服务方的遴选标准与要求、监管措施、考核要求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的完整性、适用性不足。

  5、项目过程监管体现不充分。项目单位对该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控制的过程资料收集不够完整。如根据合同签订规定,甲方有权对保安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但未提供监督检查的支持材料。项目过程不够严谨,签订的合同对服务商应承担的工作范围、人员职责要求等不够明确。

  6、项目绩效资料、数据归集不够完整,项目绩效呈现不足,如缺乏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的对比分析材料,不足以体现该项目的效果性。项目实施的满意度调查样本量较少、样本范围过于局限,满意度呈现不够客观,且未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不能合理反映项目实施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四)建议

  1、建议强化财政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按照市财政局绩效目标的填报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及指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具体细化且相互关联,尽量采用量化指标,明确衡量标准,做到可考核。若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绩效目标与具体指标。

  2、规范项目前期论证决策,细化预算编制并规范支出。建议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的研究、论证,准确核定工作量与工作标准,确保专项资金决策标准合理性、决策依据的充分性,增强立项决策力度和程序的规范性;提高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和预算编制准确性,科学编制预算,尽量细化准确;注意项目执行与预算申报的匹配性。

  3、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与实施方案,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使项目决策、执行、监督和绩效考核等有据可依。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强化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明确人员职责分工、项目实施节点、监督管理措施、绩效考核要求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加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提高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性。

  4、加强过程监督管理。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建议加强对安保服务公司、安保安检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强日常抽查、季度绩效考核等,并做到管理留痕,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等过程资料的搜集。

  5、建议加强项目绩效成果的资料收集,及时、全面、完整收集项目效果资料,充分体现绩效目标完成效果;根据项目服务对象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注重满意度等效果资料的归集整理,充分反映项目实施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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