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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9-08-29 10:00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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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部门机构设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共16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职务犯罪检察部、公诉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审查逮捕部、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民事检察部、检察管理监督部、检察技术部、监察室、法警大队和行政事务管理局。

  2.部门职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209人,实有人数178人;事业编制12人,实有人数12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8866.55万元,比上年增加1001.58万元,增长12.7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8760.67万元,比上年增加896.97万元,增长11.4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759.49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99%;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1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1%。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7914.09万元,比上年增加886.23万元,增长12.61%,其中:基本支出7596.4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5.99%;项目支出317.6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4.0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8861.95万元,比上年增加1000.40万元,增长12.73%。主要原因:一是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费等有关政策,2018年人员经费预算有所增加;二是根据检察业务工作以及新录用人员等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14.0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6900.3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7.19%;教育支出15.7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0.8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86%;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97.1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7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度决算6900.3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71.63万元,下降1.03%。其中:

  “检察支出”2018年度决算6900.3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71.63万元,下降1.03%。主要原因:根据检察业务工作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2、“教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15.76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8年度决算700.82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97.58万元,下降12.22%。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18年度决算680.32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68.08万元,下降9.10%。主要原因:根据实际养老保险需求安排支出。

  “抚恤支出”2018年度决算20.5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29.50万元,下降59%。主要原因:根据实际去世、病故职工情况支出。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297.14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持平。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7596.48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个事业单位。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53.87万元,比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07.05万元减少53.1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一致。主要原因:全市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检察院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4.75万元减少4.75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2018年度我单位未发生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53.8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102.30万元减少48.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一致。主要原因:2018年未安排公务车辆更新购置工作。2018年购置(更新)0辆,车均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53.8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102.30万元减少48.43万元,主要原因:本单位厉行节约要求,减少车辆费用支出。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20.04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8.83万元,公务用车保险9.71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5.29万元。2018年公务用车保有量31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74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本部门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008.06万元,比上年减少23.77万元,减少原因:我单位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减少相关费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0.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0.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2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0.8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8.4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9.92%。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16087.73万元,其中:汽车31辆,648.00万元;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141.45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10.32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5.“检察”款:指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2018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3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42.86%,涉及金额99.69万元。

  二、互联网接入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互联网接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平检察院”),实施主体即昌平检察院。

  该项目的主要内容为:联通以太网电路租用9.36万;联通互联网楼宇专线租用9.84万;歌华互联网接入8.5万。

  该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于项目总金额为27.7万元,并属于每年常规性投入,故由本单位内部党组会上会论证方案可行性后,直接进行合同服务采购工作。

  本项目已于签订定合同后按合同规定的相关业务约定保证网络接入通道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工作。

  (二)评价结论:通过评价,项目综合评价得分85.5分,项目综合评定结论为“良好”。

  (三)存在问题:该项目立项背景较为充分,总体绩效目标较为明确,相关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管理较为严谨。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不足;实施方案不够完善;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成果体现不足等问题体现在如下方面:

  1.项目绩效目标表的填报不够规范。

  2.项目实施方案不够完善。

  3.项目执行过程监督管理不够严谨,相关措施不到位,管理过程留痕不充分。

  4.预算申报精细化不足,预算编制依据不够充分。该项目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量化,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使其成本控制不足。

  5.项目绩效成果资料不够充分,不利于项目实施效果的体现。

  (四)建议

  1.科学设定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与单位职能相关;细化量化项目的绩效指标、使绩效指标具有可衡量性,提升对项目执行的指导意义。

  2.完善项目实施的管理方案,引入过程监督、制度构建与遵循、项目验收与考核、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等要素,使其具有更加有效的指导意义。

  3.加强过程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对于监督管理的资料应留痕。

  4.预算编制工作应在科学合理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按照项目规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依据北京市相关行业标准使预算更加精准,避免超额支出以及结余较大的情况,进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档案整理,以便于充分体现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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