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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9-08-29 10:00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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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全院机构21个,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2个:分别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执行局、行政庭、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监庭、斋堂法庭、王平村法庭、潭柘寺法庭、立案庭;审判辅助部门5个:分别为信访办、诉服办、审管办、研究室、法警队、;综合行政部门4个,分别为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装财科。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185人,实有人数174人;事业编制13人,实有人数12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11856.45万元,比上年减少59.73万元,下降0.49%。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1533.5万元,比上年增加1062.86万元,增长10.1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410.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0.2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123.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74%。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0673.85万元,比上年增加295.74万元,增长2.85%,其中:基本支出7743.0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2.54%;项目支出2930.8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7.4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0621.76万元,比上年增加808.08万元,增长8.23%。主要原因:本年度新招录人员经费。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535.4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8656.9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79%;“教育支出”2.1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7.7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6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38.5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5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度决算8656.91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增加313.33万元,增长3.76%。其中:

  “法院”2018年度决算8656.91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增加313.33万元,增长3.76%。主要原因:新招录人员经费增加。

  2、“教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2.19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5.81万元,下降72.63%。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8年度决算2.19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5.81万元,下降72.63%。主要原因:是按照市级法院职能任务调整,相应核减了培训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8年度决算537.78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52.86万元,下降8.93%,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8年度决算537.78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33.86万元,减少5.92%。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时,受司法改革政策不确定因素影响,以最高保障标准申报预算。

  “抚恤”2018年度决算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减少20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本年度未发生相关事件。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338.54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持平。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2018年度决算338.54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持平。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7743.02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90.45万元,与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49.5万元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决算数0.51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7.6万元减少7.09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开支。2018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案件审理期间相关人员来访的接待,及其他法院人员业务交流的接待。公务接待15批次,公务接待63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89.95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141.9万元减少51.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89.95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141.9万元减少51.95万元,主要原因:按照有关要求减少公务用车并压减相应维护经费。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3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34.79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4.24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0.92万元。2018年公务用车保有量4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0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360.95万元,比上年增加84.78万元,增加6.64%,原因:2018年度较2017年度聘任制人员数量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76.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2.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84.0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66.4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0.82%,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43.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4.63%。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15091.12万元,其中:汽车43辆,907.44万元;无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收支。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413.53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2018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5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1.25%,涉及金额328.87万元。评价结果: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且安全,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和准确;部门整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执行进度较好,部门产出综合完成情况在90%以上,完成情况较好。

  二、“互联网接入费”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1、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绩效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积极稳妥的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期待,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法院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进一步发展,满足法院办公、办案业务、来院当事人对网络带宽的需求。

  3、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为了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为首都长期持续的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项目财政拨款收入92.572万元。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评定结论为“良好”。部门决策方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但在绩效目标内容和产出数量指标方面,设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部门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且安全。

  (三)存在问题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文本不规范。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进一步完善内容和绩效考评目标。

  (四)建议

  1.加强预算项目的跟踪,确保项目执行率。

  2.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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