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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9-08-29 10:00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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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所管辖的地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平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本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本院的检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承担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根据区法院所承担的上述职责,平谷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24个,具体如下:办公室、政治处(干部科、组宣科、教育培训科、)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指挥办)、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研究室、法警大队、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诉讼服务办公室、王辛庄法庭、东高村法庭、峪口法庭、大华山法庭、金海湖法庭、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部门行政编制229人,实际184人;事业编制15人,实际16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14550.46万元,比上年增加2458.5万元,增长20.3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4333.9万元,比上年增加2537.19万元,增长21.5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378.65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1.9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955.25万元,占收入合计的8.05%。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2392.11万元,比上年增加1390.49万元,增长12.64%,其中:基本支出9869.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9.65%;项目支出2522.3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0.3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3534.85万元,比上年增加2829.83万元,增长26.43%。主要原因是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增加人员经费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诉调对接,项目租金装修改造,以及开办费等项目经费。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910.3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10908.3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1.59%;教育支出1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9.7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6.2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0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8年度决算10908.3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10091.35万元增加818.02万元,增长8.1%。其中:

  “法院”2018年度决算10908.37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10091.35万元增加818.02万元,增长8.1%。主要原因: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增加人员经费,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诉调对接中心项目经费。

  2、“教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16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16万元减0万元。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8年度决算16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16万元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8年度决算619.74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1159.8万元减少540.06万元,降低46.56%。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8年度决算619.01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1136.78万元减少517.77万元,降低45.54%。主要原因:我院2018年实际招录人员比计划招录人数减少。

  “抚恤”2018年度决算0.72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23.02万元减少22.3万元,主要原因根据年度实际情况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8年度决算366.22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399.74万元减少33.52万元。

  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2018年度决算366.22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399.74万元减少33.52万元,主要原因:我院2018年实际招录人员比计划招录人数减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9641.99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30.39万元,比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33万元减少2.6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0万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决算数4.99万元,比2018年年初预算数7.6万元减少2.61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开支。2018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按照符合政策范围内需接待业务指导等方面。公务接待200批次,公务接待713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125.4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125.4万元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决算数125.4万元,与2018年年初预算数125.4万元持平。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50.14万元,公务用车维修50.6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6.64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7.99万元。2018年公务用车保有量39辆,车均运行维护费3.2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608.11万元,比上年增加125.81万元,增加原因:2018年我院受理案件数增加以及新招录了行政在编人员。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0.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3.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7.1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7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3.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17.1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6.4%。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18151.35万元,其中:汽车39辆,913.94万元;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8台(套),4198.47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240.21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实际需要,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与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2018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5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1.25%,涉及金额402.03万元。评价结果如下:其中一个项目采用普通程序评价,为“互联网接入费项目”,评价结果为81.88分,属于良好;四个项目采取简易程序,为“审判法庭维修费”、“机房及电路租费”、“网络运维费”和“平谷法院执行局办公楼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价结果分别为89分、86.94分、85分、86.81分。

  二、互联网接入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互联网接入费项目,为了实现平谷法院计算机内外网系统、执行局、派出法庭及审判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宽带工作,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交流,为法院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网络平台,改善干警办公、办案条件,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高效发展。

  (二)评价结论:通过评价,该项目综合得分81.88分,项目绩效级别评价结论为“良好”。

  (三)存在问题:缺少明确的中长期规划、项目绩效目标有待改进、编制依据不足、管理存在不足。

  (四)建议:明确中长期规划、细化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完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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