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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8-08-23 10:00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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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单位包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一个部门。

  二、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1490.7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1490.73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10464.34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1.0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026.39万元,占收入合计的8.90%。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9640.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53.4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1.09%;项目支出2786.7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9.9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2017年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50.60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072.9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8356.9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2.12%;教育支出3.8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8.6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73.5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0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度决算8356.9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35.45万元,下降1.59%。其中:

  "法院"2017年度决算8356.9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35.45万元,下降1.59%。主要原因:我院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办案,且人员有相应调整,减少部分人员经费。

  2、"教育支出"2017年度决算3.8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0.81万元,下降73.83%。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7年度决算3.8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0.81万元,下降73.83%。主要原因:按照法院系统要求,做了相应职能任务调整,核减了培训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7年度决算438.6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811.88万元,下降64.92%。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7年度决算438.6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811.88万元,下降64.92%。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恰逢司法体制改革过渡阶段,预算中按人员经费全口径核算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需求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后的标准执行,因此执行标准降低,执行数相应下降。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7年度决算273.5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98.46万元,下降42.04%。其中:"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度决算273.5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98.46万元,下降42.04%。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恰逢司法体制改革过渡阶段,预算中按人员经费全口径核算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需求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后的标准执行,因此执行标准降低,执行数相应下降。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五、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6854.44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2个事业单位。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84.02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30.71万元减少46.6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7年决算数0万元,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用无年初预算。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决算数1.0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8万元减少6.99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用开支。2017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部案件汇报、案例分析等公务用水。公务接待40批次,公务接待120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183.0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222.71万元减少39.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决算数97.6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03.71万元减少6.1万元。主要原因:我院年初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1国2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环发【2016】29号)有关要求,计划更新四辆执法执勤用车,2017年更新购置新车时被北京市政采中心告知计划更新车辆已停产,秉承勤俭节约原则,我院更新购置其他型号执法执勤用车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进行,新型号执法执勤用车比计划更新执法执勤用车金额有所减少。2017年购置(更新)4辆,车均购置费2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85.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19万元减少33.6万元,主要原因:进一步强化车辆运行维护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财政标准额度内严控用油、加强保养,保证老旧执勤执法车辆的维护及保养,确保审判用车行驶安全。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45.01万元,公务用车维修20.11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3.48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6.8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5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2890.21万元,比上年增加2212.26万元,增加原因:按照《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统筹了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口径。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9.6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3.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6.3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8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6.8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9.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2.63%。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18674.23万元,其中:汽车(使用各类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49辆,1285.99万元;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0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 "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2017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5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3%,涉及金额818.24万元。评价结果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安全,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和准确;部门整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执行进度较好,部门产出综合完成情况在90%以上,完成情况较好。。

  二、网络运维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网络运维费综合绩效评定结论为"良好"。项目决策方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项目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项目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但在绩效目标内容和产出数量指标方面,设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决策依据不够充分,个别申报资料不全面,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预算项目应当尽量完善项目申报理由、主要内容和绩效考评目标。项目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和准确;项目完成情况总体良好,但仍需进一步强化;项目绩效方面,整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执行进度较好,项目产出综合完成情况在90%以上,完成情况较好。

  (三)存在问题

  预算执行力度总体良好,但仍需进一步强化,需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科学性,强化预算执行力度;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文本不规范,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项目单位应当尽量完善项目申报理由、主要内容和绩效考评目标;项目质控措施执行不到位,项目没有形成书面验收记录等资料,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对项目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四)建议

  1.加强预算项目的跟踪,确保项目执行率。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以便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和提高执行进度。

  2.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全面的调研工作,形成完整的申报材料。

  3.加强项目管理制度的系统化建设,切实保障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和项目成果质量。

  4.加强财务审批程序管理,经逐级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或支付项目款项;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将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5.推动相关绩效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在预算管理中,将绩效评价从事后评价向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过程等前置环节延伸,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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