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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8-08-23 10:00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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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包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级1个部门。

  二、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1961.1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470.64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490.55万元。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9813.6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3.7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656.9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6.27%。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0,378.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04.7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65.57%;项目支出3,573.3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34.4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2017年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83.07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342.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7,559.9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63%;"教育支出"4.1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3.6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9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4.2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4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度决算7,559.9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8219.33万元,减少659.34万元,下降8.02%。其中:

  "法院"2017年度决算7,559.9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8219.33万元,减少659.34万元,下降8.02%。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时,受司法改革政策不确定因素影响,以最高保障标准申报预算。

  2、"教育支出"2017年度决算4.1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14.08万元,减少9.9万元,下降70.31%。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7年度决算4.1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14.08万元,减少9.9万元,下降70.31%。主要原因:是按照市级法院职能任务调整,相应核减了培训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7年度决算493.63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911.69万元减少418.06万元,减少45.86%。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7年度决算473.2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891.69万元减少418.48万元,减少446.93%。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时,受司法改革政策不确定因素影响,以最高保障标准申报预算。

  "抚恤"2017年度决算20.4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20万元增加0.42万元,增加2.1%。主要原因:年度内离休人员去世。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7年度决算284.2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433.38万元减少149.18万元,减少34.42%。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度决算284.2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433.38万元减少149.18万元,减少34.42%。主要原因:年初预算时,受司法改革政策不确定因素影响,以最高保障标准申报预算。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五、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6,804.73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86.74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76.00万元增加10.74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7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7决算数4.41万元,比2017年初预算数8万元减少3.59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招待费开支。2017接待费主要用于案件审理期间相关人员来访的接待,及其他法院人员业务交流的接待。公务接待83批次,公务接待581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182.3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68万元增加14.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决算数77.74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增加54.34万元,主要原因: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保障审判工作安全,追加资金更新特种业务用车2辆,2017年车辆更新3辆,车均购置费25.9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决算数104.58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43.60万元减少39.02万元,主要原因:按照有关要求减少公务用车并压减相应维护经费。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40.03万元,公务用车维修30.99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3.63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9.93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4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43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276.17万元,比上年增加930.18万元,增加268.85%,原因:2017年度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由市级财政统管,资金保障标准及口径变化。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6.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3.2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2.8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6.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7.1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32.6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1.34%。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14,805.27万元,其中:汽车(使用各类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43辆,907.44万元;无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度无此项收支。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2017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4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1%,涉及金额630.30万元。评价结果: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且安全,按照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和准确;部门整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执行进度较好,部门产出综合完成情况在90%以上,完成情况较好。

  二、"互联网接入费"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1、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内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绩效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积极稳妥的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期待,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法院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进一步发展,满足法院办公、办案业务、来院当事人对网络带宽的需求。

  3、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为了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为首都长期持续的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项目财政拨款收入92.6万元。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评定结论为"良好"。部门决策方面: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但在绩效目标内容和产出数量指标方面,设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部门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且安全。

  (三)存在问题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文本不规范。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进一步完善内容和绩效考评目标。

  (四)建议

  1.加强预算项目的跟踪,确保项目执行率。

  2.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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