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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8-08-23 10:00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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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审查属本院管辖提请逮捕的案件;负责受理属本院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负责公安机关不服区人民检察院不捕决定而提请复核的案件;负责对案件管辖范围内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和基层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监督;负责受理案件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负责对案件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受理案件管辖范围内的涉外案件;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负责对应由分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赔偿案件的复议;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权限内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部门决算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本级)一个单位的决算组成。

  二、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4,163.0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768.5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394.47万元。在本年收入中,财政拨款收入13,753.7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89%;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4.84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11%。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3,441.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978.8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66.80%;项目支出4,462.2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33.2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2017年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721.95万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35.9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11,964.4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9.05%;教育支出17.6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0.8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2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03.0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00%;其他支出209.9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5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17年度决算11,964.4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506.43万元,增长4.42%。其中:

  "检察"(款)2017年度决算11,964.46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506.43万元,增长4.42%。主要原因:根据检察业务工作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2、"教育支出"(类)2017年度决算17.68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持平。其中:

  "进修及培训"(款)2017年度决算17.68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7年度决算840.8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336.50万元,下降28.58%。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7年度决算840.8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336.50万元,下降28.58%。主要原因:根据实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需求安排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2017年度决算403.0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30.06万元,下降24.40%。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17年度决算403.0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减少130.06万元,下降24.40%。主要原因:根据实际医疗保险需求安排支出。

  5、"其他支出"(类)2017年度决算209.98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持平。其中:

  "其他支出"(款)2017年度决算209.98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持平。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五、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8,973.67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本级)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55.99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19.60万元减少63.6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本单位2017年无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决算数3.89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4.10万元减少0.21万元。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和接待标准,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2017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单位及部门业务招待等方面。公务接待59批次,公务接待681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52.1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15.50万元减少63.4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决算数52.10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115.50万元减少63.40万元,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20.0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7.57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0.91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3.62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5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4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114.04万元。比上年减少59.13万元,减少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8.5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0.0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3.5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7.7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8.43%。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固定资产总额5,541.06万元,其中:汽车(使用各类资金安排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5辆,653.38万元;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165.70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2017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2017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6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66.67%,涉及金额3844.0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立项符合我单位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绩效目标较合理,评价指标体系较完善,评价标准较科学;项目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善,业务监控有效性较好,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措施和手段,有效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任务完成质量较高,时效性强,产出、效果完成情况较好;通过项目实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社会效益较显著,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三分院业务楼租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三分院业务楼租金"项目具体用于支付我单位所租赁的临时业务楼租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于2013年8月,自建院时起至今无自有办公用房及办案业务用房,为保障我单位正常履行职能,租赁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院1号楼为临时办公办案场所,用于我单位日常办公、办案,开展检察业务工作。

  (二)评价结论

  该项目综合评价得分95.00分,绩效评价级别为"优"。

  (三)存在问题

  1.项目绩效指标设置有待进一步精细化;

  2.项目绩效信息的资料、数据归集有待进一步丰富,以进一步反映各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建议

  1.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根据绩效项目的客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

  2.要进一步明确绩效管理的目的,定性衡量和定量衡量相结合,精细化设置绩效指标;

  3.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的搜集、整理,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完整地保留相关图文资料,以客观反映项目过程和成果,为绩效评价提供资料和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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