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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6年预算信息

日期:2016-02-26 14:51    来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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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内设12个处室。下属全额拨款预算单位2个;差额拨款预算单位1个。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

  3、协调推动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组织实施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

  4、参与拟定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和综合评价监测。

  6、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7、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8、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部门行政编制74人,实际68人;事业编制108人,实际57人。

  离退休人员146人,其中:离休4人,退休142人。

  (三)本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广泛团结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各族群众、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首都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

  做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工作。推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推进民族宗教工作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社区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使我市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大力发展民族乡村经济,继续完善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推进宗教重点工作,着力推动解决宗教难点问题。切实维护首都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

  二、2016年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2016年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6648.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605.65万元;其他资金1036.82万元;继续使用财政性结转资金6.47万元。

  (二)2016年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6648.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654.18万元;教育支出15.9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710.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93万元;医疗保障202.10万元。

  三、主要支出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5605.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37.12万元,包含工资福利支出1736.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1.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78.60万元。本年基本经费增加,主要是由于落实我市物业费、采暖费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政策性因素导致,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项目支出财政拨款预算3268.53万元,部门预算项目主要为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北京市民委工作职责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业务经费和回民公墓人员及维护经费等。

  四、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6年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80.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75.3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表中不含不予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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