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负责审理其有管辖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由七个单位的决算组成,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二、“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所属7个行政单位。
三、“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及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及说明
单位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公务接待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
小计 | 公务用车加油 | 公务用车维修 | 公务用车保险 | 其他 | |||||
2015年预算 | 2,066.86 | 286.20 | 117.46 | 0.00 | 1,663.20 | 881.50 | 282.74 | 282.74 | 216.22 |
2015年决算 | 1,944.85 | 238.43 | 99.55 | 0.00 | 1,606.87 | 508.18 | 742.21 | 247.88 | 108.60 |
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反映本部门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和使用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实际支出数(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944.85万元,比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066.86万元减少122.0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5年决算数238.43万元,比2015年年初预算数286.20万元减少47.77万元。主要原因:按中央、市政府有关精神压减出国(境)人次;2015年因公出国(境)费用主要用于国际间司法交流,出国(境)考察、培训等方面。2015年分别应英、法、德、意大利、捷克、波兰等国法院或国际司法组织邀请,对商事审判、经济犯罪、缓刑与社区矫正、知识产权审判等课题进行交流和调研。2015年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7个、53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4.5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决算数99.55万元,比2015年年初预算数117.46万元减少17.91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政府有关“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招待规模及接待标准,压缩招待费开支。2015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国际与国内司法交流活动,用于大要案件审理期间相关人员来访接待,法律援助人员接待等。国内公务接待894批次,公务接待13680人次;国(境)外公务接待5批次,公务接待71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决算数1,606.87万元,比2015年年初预算数1,663.20万元减少56.33万元。其中,本年度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5年决算数1,606.87万元,比2015年年初预算数1,663.20万元减少56.33万元,主要原因:针对案件增长较快,执勤执法车辆需求较大的实际,市级各法院始终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车辆用油管理。针对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执勤执法车(约占市级法院车辆总数的43%),长期超负荷使用、维修费用过高的实际,市级各法院本着安全无事故的原则,严格日常维护,加强车辆的维修及保养。201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508.18万元,公务用车维修742.21万元,公务用车保险247.88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08.60万元。2015年实有公务用车50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3.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