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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网站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贷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天内,企业持外汇贷款合同副本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借款单位调入境外借款时,凭《外债登记证》,外汇局核法的“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范围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a、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b、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现汇投入的资本金;


  c、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d、其它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b、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c、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d、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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