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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网站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d、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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