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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网站    日期:2003-09-24

  根据法律规定,外商可以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或为他人提供债权担保。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债券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拍卖所得用于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款,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但抵押后新增建筑物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向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房地产抵押,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到原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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