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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经市经委)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立项),市外经贸委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报由国务院审批。
(2)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部分非生产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审批立项,市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3)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审批立项和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4)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授权权限之内,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5)在中关村科技园内设立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项目由科技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外经贸审批部门审批。
(6)依照国家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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