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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网站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汇(转)登记贷款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专用帐户。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异地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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