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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国家质监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就2007年9月1日起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现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企业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在执行《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9月1日起,出口食品运输包装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销售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暂缓实施。
二、检验检疫合格但未加施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食品,以及检验检疫合格但加施的标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均不准出口。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领用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的人员应到所在辖区的施检部门进行备案。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领标志时,应填写《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交所辖地区施检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至相应的标志管理部门领取检验检疫标志,并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标志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应施检部门联系。
联系部门:所辖地区检验检疫局施检部门。
联系电话:请查询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页(http://www.bjciq.gov.cn/),例:首页首页——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机构设置机构设置。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