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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3-09-24
      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b、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c、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d、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e、《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f、《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以投资方名义委派);
  g、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h、凡涉及城市建设条件(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i、企业住所适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住所表,其中租房期限应在1年以上;
  j、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k、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后领取;
  l、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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