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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外交工作人员及家属在京养犬的有关规定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6-05-16

  外交人员在京养犬需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外交人员及其家属首次申请养犬登记或办理年度注册,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二层接待大厅17号柜台免费办理。

  申请养犬登记须持下列材料:

  1、养犬人在华有效外交身份证件(外交人员身份证及护照原件、复印件);

  2、外交机构出具申请养犬照会(注明养犬人身份,住址,犬之基本情况);

  3、犬之饲养地在外交机构外的,需携带饲养地物业或保卫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其管辖范围内养犬证明;

  4、所养犬有效检疫证明;

  5、所养犬两张1寸正面照片。

  养犬年度注册时须持以下材料:

  1、养犬许可证;

  2、养犬人在华有效外交身份证件(外交人员身份证及护照原件、复印件);

  3、所养犬有效检疫证明。

  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1、养犬人身份或住址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养犬登记,原犬证交还我处;

  2、所养犬已带回国、馈赠他人或死亡,需将原养犬许可证交回我处;

  3、养犬许可证丢失的,养犬人持外交机构的照会到我处补办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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