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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并提交下列资料,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交验车辆: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属于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五)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六)属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辨认不清或签注已满需换领的,还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二、时限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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