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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车辆报废的,还需提供机动车解体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第4联);
(七)属于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因车辆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还需出具退车发票、国产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进口机动车的经销商出具的证明;
(九)对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出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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