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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确认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资料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管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号牌;
(六)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交易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
四、其他规定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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