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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及外籍人员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9-07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先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车辆,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其他规定

  (一)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三)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四)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五)不予办理转入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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