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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及外籍人员机动车注册登记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9-07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

  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为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地点为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7、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原件;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提交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允许其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提交市环保局在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上确认其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签字和印章,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需注明"欧三"。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六)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七)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注册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八)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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