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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
来源: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日期:2006-05-16

  1.备案登记

  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备案提供如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经办人员出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或《雇员证》。
 
  2)三资企业持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签字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唯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分公司成立十日之内,应持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法人签字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唯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办事处成立十日之内,应持《注册证》、有法人签字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唯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年检

  1)驻京机构需持有效的《登记证》原件、《备案登记簿》、经办人员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或《雇员证》。

  2)三资企业每年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案登记簿》、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分公司每年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总公司在北京的须提供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原件)、《备案登记簿》、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4)外省企业驻京办事处每年应持有效《注册证》、《备案登记簿》、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项目变更

  1.驻京代表机构如有首席代表、地址等项目变更,应持工商局变更后的《登记证》、《备案登记簿》、经办人员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或《雇员证》。

  2.三资企业的法人、地址等项目变更后,应在领取到新的《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持《备案登记簿》、《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唯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分公司或办事处内负责人、地址等项目发生变更后,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原件、《备案登记簿》、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注明经办人唯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委托办理事项)、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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