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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证(申请《外国文教专家证》)(核准类)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6-05-18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专家证(申请《外国文教专家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WS002-01-2002(北京行审B类002-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单位申请报告或《外国专家确认件》复印件(依据《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2、 外专本人的护照复印件(依据外专发[1996]173号)

  3、 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或外籍工作人员签订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原件(依据外专发[1996]173号)

  4、  如聘请境内的外籍工作人员需提供原聘请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推荐信(依据外专发[1990]136号)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核准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所聘专家持有效签证(依据外专发[1996]173号)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传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上报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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