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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文教)(审批类)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6-05-18

  审批项目名称:邀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邀请函(文教)(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WSOO7-01-2002(北京行审A类外事007-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第五条)

  1、单位申请报告

  2、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协议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3、经批准登记的境外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该组织与中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4、通过自荐和他人介绍的外国专家,需提交个人简历、学位证书和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或教师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5、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6、外专本人的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7、《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外国文教专家邀请函和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并附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外国文教专家邀请函和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填写无误。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公文批办单。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外国文家专家邀请函和确认件上填写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外国文家专家邀请函和确认件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与复审人员的意见一并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传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上报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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