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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证明书(核准类)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6-05-18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专家证明书(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WS003-2002(北京行审B类外事003- 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发[1994]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外国专家证件分号;

  2、居留证件号码。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清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批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涉外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上报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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