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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日期:2006-09-22

  (一)受理

  1. 受理条件:

  (1)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材料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及职责:

  受理岗位: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存在文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档备查。

  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   审查

  1. 审查标准及依据:

  (1)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注销登记的事由符合法规和章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注销登记的决策程序符合章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明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2. 审查岗位及职责:

  (1)初审岗位: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及理由。属受理后审查核实注销登记不符合法规政策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及理由,将材料转审核人员。

  时限:10日

  (2)审核岗位:相关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提交审定人员审定。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及理由,提交审定人员审定。

  时限:5日

  (三)决定

  1.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2.决定岗位: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准予注销登记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不予注销登记的,签发不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批办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将材料和审批表一并转审核人员处理。

  时限:5日

  3. 结论及送达:

  相关处室人员根据审定的结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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