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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资企业歇业、经营期满、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资终止营业或营业期满或批准证书失效或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二份):
  a、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董事会有关决议;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清算报告或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缴回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部印章;
  f、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书;
  g、三次注销公告的报样。

  此外,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以及国家对企业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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