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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登记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名称预先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b、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c、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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