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2)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3)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4)申请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申请大型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
(1)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4)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5)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7)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8)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