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 社情民意 办事服务 人文北京 政府网站导航
北京08数字博物馆 | 北京网
首都之窗 > 个人服务 > 企业 > 企业常见问题
外商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准备哪些手续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10-17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2、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4、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5、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7、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8、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9、登记注册委托书;

  10、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评价首都之窗 | 媒体报道 | 法律声明 | 邮件订阅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84371700 客服中心电话: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