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卫星城和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在卫星城和中心镇规划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居住两年以上,持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本市人员在卫星城或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不受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制。
第四条:对在卫星城和中心镇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实行条件准入制,不受指标限制。
第五条:符合登记卫星城、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人员,不再提供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证明。
第六条:符合登记卫星城、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人员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应的证件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本人书面申请;
2、合法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全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二)依据如下程序办理: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件证明,经卫星城或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填本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报当地派出所审核。
2、派出所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本市跨区县购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由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3、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建立健全卫星城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制度。登记为卫星城或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有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原则上两年内不准迁移。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户籍调查、统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批准登记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与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区和部门不得借改革之机向群众收取增容费和其它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