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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06-05-26

    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或未成年人父母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许可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住房办理户口迁移的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贷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4、夫妻投靠办理户口迁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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