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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提交申请程序
来源: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06-09-13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5)其他有关证明。

  若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现有子女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时,现存一个子女在1991年6月1日后出生,且未满18 周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3)丧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上述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照片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经村计生专干核对无误后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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