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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5)其他有关证明。
若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现有子女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时,现存一个子女在1991年6月1日后出生,且未满18 周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3)丧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上述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照片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经村计生专干核对无误后退还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