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 社情民意 办事服务 人文北京 政府网站导航
北京08数字博物馆 | 北京网
首都之窗 > 个人服务 > 农民 > 农民生活服务 > 优生优育
认定“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的规定
来源: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06-09-13

  (1)现存子女包括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离婚判随自己或前夫(妻)生活、生育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子女数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现存活数累计计算。

  (3)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总数。

  (4)在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以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女方49周岁后与他人再婚的,未生育一方不享受奖励扶助。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评价首都之窗 | 媒体报道 | 法律声明 | 邮件订阅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84371700 客服中心电话: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