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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存子女包括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离婚判随自己或前夫(妻)生活、生育后送他人收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子女数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现存活数累计计算。
(3)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总数。
(4)在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以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女方49周岁后与他人再婚的,未生育一方不享受奖励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