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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来源: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06-09-13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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