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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
来源: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日期:2006-08-31

  1、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3、女职工除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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