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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务工城镇办理《暂住证》指南
来源: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网站    日期:2007-01-12

  到达务工地以后,应该向管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及时申请办理暂住证。在办理《暂住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育龄妇女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1寸免冠照片3张。

  使用《暂住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暂住证》具备有效期,居住超过有效期,应提前1周换领;

  ②《暂住证》需随身携带,以便查验;

  ③《暂住证》禁止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违者依法处罚;

  ④如要离开务工城镇,在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交回《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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