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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暗藏玄机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期:2007-03-26

  随团旅游要签合同,这是最司空见惯的了。可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往往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令游客一不小心即落入“合同陷阱”。

  例如,在某旅行社与游客所签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这是显然的推卸责任,不平等条约。

  在出境游合同中,“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全程加收100元”。据浙江省消协去年9月对12家旅游公司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旅游团加价300—800元的附加条款普遍存在。

  专家说法: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合同法》中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另外,老人、小孩等群体购物能力弱,或者不易为导游诱导,这是旅行社对这部分群体加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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