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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每售出3000平方米集中“解押”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7-10-09

  为控制因开发商长期抵押房屋,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贷款或办理产权证的情况,市国土局10月8日发布通知称,在抵押期间出售的抵押房,管理部门可不分别办理抵押变更登记,而是每售出3000平方米,抵押当事人应为已售出房屋“解押”。另外,开发商销售抵押房屋,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房屋抵押情况,并附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所说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开发商为取得在建楼盘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和其它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通知明确,房屋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开发商不得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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